一、新规背景与核心意义
2026 年 5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 12 条,统一开门杀、好意同乘、超龄误工、机动车出借 / 租赁、保险赔付等长期争议裁判规则,强化受害人保障、压实各方安全义务、优化诉讼程序,直接关系每一位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与非机动车骑行者的切身权益。
社会痛点:路边停车突然开门致电动车 / 行人碰撞伤亡,保险公司常以 “乘车人非被保险人” 拒赔,受害人索赔难。
法律定性:
责任主体: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解释》第二条)。
赔付顺序: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付→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
追偿规则:交强险赔付后,仅在乘车人故意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可追偿;一般过失不可追偿。
律师提示:驾驶人负有提醒观察、确保安全义务;乘车人应先观察再开门,违者将承担侵权责任。
社会痛点:无偿搭车发生事故,车主常被全额索赔,“好心帮忙反担全责”。
法律定性:
减轻责任原则: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使用人无故意 / 重大过失,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民法典》第 1217 条)。
过错认定标准:交警认定的全责 / 主责≠必然构成重大过失,法院应综合事故原因、行为方式、安全义务等全案判断(《解释》第三条)。
律师提示:好意同乘受法律鼓励,但驾驶人仍需尽到安全驾驶与提醒义务;酒驾、毒驾、严重超速、违法载人等,通常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
社会痛点:60 岁以上 / 女 55 岁以上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方常以 “已退休” 拒赔误工费。
法律定性: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实际误工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六条)。
证据要点:务工合同、工资流水、误工证明、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劳务报酬凭证等。
律师提示:“老有所为” 受法律保护,误工费以实际收入减少为核心,而非年龄。
社会痛点:借车、租车出事,车主被诉连带赔偿,责任边界不清。
法律定性:
使用人责任:发生事故,使用人承担侵权全部责任(《解释》第一条)。
所有人 / 管理人过错责任:仅在有过错时,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赔偿(如车辆未年检、刹车失灵、明知驾驶人无证 / 酒驾仍出借等)。
总额限制:各方赔偿总和不超过受害人应获赔总额,避免重复受偿。
律师提示:出借 / 出租前务必核查:驾照有效、车辆合格、驾驶人无不适驾情形,并留存书面记录。
驾照过期未注销:保险公司仅以驾照过期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解释》第四条)。
特种车交强险:起重、升降等专项作业车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应予赔付;非道路作业事故一般不赔(《解释》第五条)。
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致残后诉讼中因其他原因死亡,仍按标准全额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扣减(《解释》第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多人扶养时,年赔偿总额不超人均消费支出,按人头累加后封顶(《解释》第八条)。
程序优化:医保基金、工伤保险、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权,可合并审理,一揽子解决(《解释》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09 条(出借 / 租赁责任)、第 1213 条(赔付顺序)、第 1217 条(好意同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6〕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驾乘规范:停车开门先观察、慢开门,建议使用荷式开门法;驾驶人尽提醒义务。
证据留存:事故现场拍照、报警定责、就医记录、误工 / 护理 / 交通票据完整保存。
保险配置:足额投保交强险 + 商业三者险,明确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争议解决:拒赔、责任划分、赔偿金额争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申请复核、调解或诉讼。
出行安全无小事,规则明晰护万家。本次司法解释以人民至上、定分止争、引领风尚为导向,用统一裁判规则守护交通秩序与民生底线。本所将持续跟踪新规适用与典型案例,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交通事故维权与合规法律服务。
适用依据:法释〔2026〕9 号,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撰稿人:马英爽律师从业3年,法学专业功底扎实,长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深耕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大核心领域,熟悉市场交易规则、工程管理流程及司法裁判口径,具备从案件评估、证据梳理、庭审抗辩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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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马英爽
排版:秦璐
审核: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