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民间婚嫁习俗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给付的大额财物,离婚时彩礼返还纠纷是婚姻案件中的常见类型,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核心依据包括两部:
(一)基础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法定返还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第2、3种情形适用于离婚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离婚,给付彩礼一方不能仅以符合这两项情形为由单独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其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般指的是彩礼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而非仅仅是给付后经济条件下降。
(二)细化规则:2024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彩礼范围认定、特殊情形处理等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法释〔2024〕1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对离婚纠纷中的彩礼返还规则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1. 明确彩礼范围,排除小额赠与
法院认定彩礼时,会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判断,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彩礼,离婚时无需返还: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即恋爱期间发的520、1314小额红包,节日送的衣服、化妆品等,都不属于彩礼,离婚时无需返还。
2. 明确已登记共同生活的一般规则与例外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需要结合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判断,比如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5万元,彩礼给付30万元,一般会被认定为数额过高。
3.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一方借婚姻骗取高额彩礼,不仅需要返还,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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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吕幽,黑龙江东禹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三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曾承办诈骗案,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建议量刑五年,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判三缓刑四的优秀结果,以及曾办多起例如容留卖淫案由建议量刑实刑扭转为判决缓刑等辩护成果显著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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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吕幽
排版:秦璐
审核: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