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INFORMATION

新闻资讯

东禹律所丨新规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务指南

2026/06/05

图片
图片
图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新规实务指南
图片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Guide


新规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新规适用于施行后未终审案件,已审结再审案件不适用;全文共12 条,聚焦借车租车、开门杀、好意同乘、驾驶证超期理赔、超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工地车辆交强险、救助基金追偿、非机动车事故、多车侵权、诉前保全、管辖 12 大实务痛点。




PART.1


第一条【租赁 / 借用车辆(人车分离)事故责任划分】


图片

法条原文: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 基础归责原则:谁用车、谁全责


沿用《民法典》第 1209 条,车辆实际使用人(借用人 / 承租人)是第一赔偿主体,全额承担车辆方事故责任,车主 / 管理人无过错不赔钱,彻底纠正以往随意判车主连带、兜底赔付乱象。


2. 车主 / 管理人担责边界:过错按份责任,不无限连带


仅在有法定过错时,在过错比例内赔钱,常见过错:①明知车辆刹车、轮胎等存在安全缺陷仍出借出租;②明知驾驶人无证、酒驾、毒驾、准驾不符仍借车;③车辆未年检、无交强险仍交付使用;赔付总额封顶:车主 + 驾驶人合计赔款≤受害人实际总损失,不会超额赔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3. 追偿权:车主垫付超额可追偿


车主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全额赔钱,超出自身过错比例的款项,有权起诉实际用车人全额追回。


实务提示


借车人酒驾肇事,车主明知酒驾出借→车主按过错比例(例 30%)担责,剩余 70% 由驾驶人承担。


PART.2


第二条【开门杀(乘车人开门致伤)保险赔付规则】


图片
图片

法条原文: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赔偿顺序索赔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非驾驶人抗辩拒赔,法院不予采信;保险赔付不足部分,乘车人 + 驾驶人按侵权责任分担。


交强险赔付后,乘车人系故意开门伤人的,保险公司有权向故意乘车人追偿。


解读:1. 核心新规:开门杀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必须先赔


终结保险公司惯例拒赔理由:“乘客不是驾驶人、不在被保人员范围、不属于车险赔付对象”;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优先赔伤者,是法定赔付顺序。


2. 赔付顺位(民法典 1213 条):交强险限额先行→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理赔→剩余不足由司机 + 开门乘客分摊。


3. 追偿例外:只有乘客故意开门撞人,保险公司赔完可找乘客要钱;过失开门(疏忽观察)不能追偿。


实务提示


网约车乘客下车开门撞倒电动车,伤者直接起诉司机、乘客、保险公司,交强险先行全额赔付医疗费伤残,剩余损失三者险补齐,仍不够再由司机、乘客按过错分责。


PART.3


第三条【好意同乘(无偿搭便车)减责认定规则】


图片

法条原文: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主张减轻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存在故意 / 重大过失除外。


伤者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全责 / 主责,主张驾驶人构成故意、重大过失不能减责的,法院不能仅凭事故认定书直接认定,需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综合判定。


解读:1. 无偿搭车法定优待:无故意 / 重大过失必减责


免费顺路载人属于情谊互助,法律鼓励助人为乐,正常路况、普通违章肇事(如一般追尾、超速)必须减轻车主赔偿(通常减 20%-50%)。


2. 关键突破:全责≠重大过失


交警定全责≠驾驶人重大过失,不能直接剥夺减责权利:


· 不构成重大过失(可减责):正常驾驶避让突发横穿行人、意外爆胎肇事,即便车主全责仍能减责;


· 构成重大过失(不能减责):醉驾、毒驾、严重超速、无证驾驶、故意飙车、明知车辆故障强行上路,此类全责不适用好意同乘减免赔偿。


实务提示


车主免费捎邻居回家,避让横穿路人追尾全责(无酒驾超速),法院判决减免车主 30% 赔偿。


PART.4


第四条【驾驶证超期未注销≠无证驾驶,保险拒赔受限】


图片
图片

法条原文:驾驶人驾驶证过期但尚未被交管部门注销,驾车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不得以驾驶证过期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应举证驾驶证已被注销、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


解读:1. 区分两类超期驾照:


①超期 1 年内未换证、系统未注销:仅行政手续瑕疵≠无证,保险正常理赔,不能拒赔;


②超期满 1 年被交管注销: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商业险,交强险垫付后可向驾驶人追偿。


2. 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主张拒赔,必须提交驾驶证注销书面证明,拿不出注销记录就要赔钱。


实务提示:驾照到期 3 个月忘了换证,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新规下伤者可起诉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PART.5


第五条【特种作业车辆(工地 / 厂区)通行肇事交强险适用规则】


图片

法条原文:工程车、叉车、装载机等在厂区、工地等非公共道路通行时肇事,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受害人主张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规则处理,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在公共道路不属于交通事故拒赔,不予支持。


解读:1. 交强险适用范围扩大:不再局限市政公路,厂区、工地内部移动作业肇事纳入交强险赔付;


2. 例外:车辆固定静止施工、吊装作业伤人(非通行状态),不属于本条,按普通人身损害由车主 / 用工方自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PART.6


第六条【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赔付新规】


图片
图片

法条原文: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能提交证据证明事故前实际务工、有稳定收入,因受伤实际减少收入,当事人主张误工费赔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侵权方、保险公司以超龄无误工费抗辩,无法律依据。


解读:1. 废除一刀切:退休 = 无误工费的旧裁判规则;


2. 举证清单(伤者任选其一即可获赔):劳务合同、工资流水、用工证明、务农土地承包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记录;


3. 无任何收入减少证据:不支持误工费(如纯居家养老无务工)。


实务提示:65 岁农村老人务农种地,车祸受伤无法耕作,凭村委会土地证明可主张误工费。


PART.7


第七条【残疾赔偿金计算:伤残赔偿指数统一裁判标准】


图片

法条原文:受害人多处伤残(多等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时,除最高伤残等级赔偿系数外,其余伤残附加指数各地无统一标准的,附加伤残赔偿系数合计不超过 10%;一级伤残 100%、二级 90%…… 十级 10% 为基础系数。


解读:1. 统一全国裁判上限:比如一处 8 级(30%)+ 两处 10 级(10%),两处附加系数合计≤10%,总赔偿系数最高 40%,杜绝部分法院叠加过高系数、超额判赔;


2. 死亡赔偿金仍按全残 100% 标准计算,不受本条限制。


PART.8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追偿规则】


图片
图片

法条原文: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丧葬费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事故最终侵权人、保险公司追偿;侵权人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在保险限额内向救助基金返还垫付费用,侵权人不足清偿部分自行补足。


解读:1. 基金垫付场景(没钱救命):肇事方逃逸、肇事车辆无交强险、抢救费超交强险限额,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


2. 追偿顺位:先找保险公司理赔返还→剩余向肇事司机、车主追偿,强化救助基金回款保障。


PART.9


第九条【非机动车(电动车 / 自行车)相撞侵权赔偿适用规则】


图片

法条原文: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事故损害,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本解释机动车事故赔偿逻辑处理;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可参照车险赔付顺序先行保险理赔。


解读:1. 非机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对标机动车: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计算口径统一;


2. 电动自行车投保三者险:出险后先保险赔付,不足再由骑车人自掏腰包。


10


第十条【多车连环相撞(多份交强险)赔付分摊规则】


法条原文:多辆机动车共同致同一受害人受伤,各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分摊赔付;无法区分各车具体损害参与度的,各交强险平均分摊损失,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剩余损失。


解读:多车追尾连环撞伤行人,多份交强险优先在各自限额分摊医疗费伤残,不用区分谁直接撞伤,简化伤者索赔流程,全部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理赔。


11


第十一条【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车辆)担保简化规则】


法条原文: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诉前保全查封肇事车辆,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院可酌情降低或免除保全担保金额;保险公司已足额承保保险、保额可覆盖全部损失的,法院可驳回保全车辆申请。


解读

1. 低收入伤者保全免担保:没钱交保全保证金也能查封肇事车;


2. 车辆全险保额充足:不能随便扣车,减少车主车辆停运损失。


12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案件管辖法院细化】


图片
图片

法条原文:交通事故侵权案件,除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受理立案;被侵权人选择就近户籍地 / 常住地起诉,法院不得无故不予立案。


解读:伤者在外地受伤,不用远赴事故发生地起诉,可在自家常住地法院立案,大幅降低维权交通、诉讼成本。




END



GUANZHU


图片


关注我们



撰稿人:汪佳雨律师,专业功底扎实,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专精于复杂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注重法律与商业的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诚聘精英 

【共赴卓越 携手同行】

简历投递:302703278@qq.com 

咨询热线:0451-85955599 18745013135

律所地址:哈尔滨市群力新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层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新三板业务、PPP业务、银行业务、不良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破产、金融证券、环保与能源、公司业务、房地产、知识产权、交通保险、刑辩。东禹律师将全心全意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撰稿:汪佳雨

排版:秦璐

审核: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