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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禹律所丨公证执行 ——三步助力金融机构债权实现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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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行整体程序可分解为三步:


第一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第二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第三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PART.01

一、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申请人要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债权文书的各方当事人都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利害关系,因此都需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比如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通常债权人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需求更大,一般是先由债权人向其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实践中,债权人在能够拿到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才会向债务人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因此债权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的情形较为普遍。


PART.02

二、哪些债权文书可以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第三条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回复》【〔2014〕执他字第36号】明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第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规定:“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PART.03

三、怎么申请执行证书?

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单方向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即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与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机构为同一公证机构。


债权人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PART.04

四、执行证书要载明哪些内容?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PART.05

五、申请强制执行

(一)应提交哪些材料?


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二)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三)时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PART.06

六、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实践问题

(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能否另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的规定,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与生效判决、裁决文书均为法院的执行依据,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承诺放弃诉权并接受强制执行,原则上金融机构不能另行起诉。但存在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者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以及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如果仅就借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担保人未做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则金融机构可另行起诉担保人。


(二)存在债务人提前转移财产的风险


金融机构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前需要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期间公证机构会联系债务人审查债务履行情况,并问询债务人的异议或者意见。此时,债务人知道即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可能会出现债务人转移财产、通过第三方对其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等方式来规避强制执行,届时,金融机构实现债权将面临困难。


(三)存在公证债权文书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金融机构只能就强制执行公证中所涉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成本将大幅增加。


结语


强制执行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时间与资金成本,但也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不予执行的风险。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审查也较为严格,因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债务追索案件的高频当事人,在借助强制执行公证的高效优势时,也应当审慎注意防范风险,对公证文书相关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债权实际情况,谨慎选择行权路径,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王小磊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人力资源管理双学位,擅长金融领域争议解决、公司综合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破产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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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小磊


排版:秦璐


审核: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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