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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禹律所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责任

2026/05/19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维权新规则解析
Construction Project New Rules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下合同相对性与特殊保护的平衡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是指借用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工程的主体(通常是包工头或无资质的企业)。由于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往往与发包人(业主)没有合同关系。为了保护农民工工资和实质正义,司法实践曾长期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然而,随着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裁判风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倾向性保护末端”转向“严守合同相对性,回归代位权逻辑” 。


PART.01

规则一:身份严查——只有“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才能走特殊保护通道

裁判要旨:


并非所有干活的人都能享受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权。借用资质(挂靠) 以及处于多层转包/分包末端的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直接起诉发包人。


深度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会议纪要,第43条的适用范围被严格限缩:


1.仅适用于单层转包/违法分包:即只有“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这一层三角关系。


2.排除挂靠:挂靠人一般不能直接告发包人,除非能证明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事实。


3.多层转包不管:在“发包人→总包→二包→实际施工人”的四层关系中,末端实际施工人无权越过中间所有环节直接告发包人。


PART.02

规则二:发包人“知情”挂靠——成立“事实合同”

裁判要旨:


虽然挂靠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视为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法律后果:


此时,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无需走代位权路径。这是目前挂靠人唯一的直接起诉发包人的突破口。


PART.03

规则三:管理费与非法所得——法院难以支持

裁判要旨:


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被挂靠人)主张“管理费”“挂靠费”或“转包利润”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利益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挂靠人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如支付材料款、发放工资、现场管理等),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决实际施工人支付合理的劳务或管理成本,而非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管理费。


PART.04

规则四:工程质量合格是获款的前提

裁判要旨:


无论合同是否无效,无论实际施工人走哪条路径(代位权、事实合同、折价补偿),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核心逻辑: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反之,如果工程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不仅拿不到钱,还需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底线,即“保护劳动不保护违法”。


PART.05

实际施工人的维权策略:

1.尽可能签合同:倒逼直接上家(转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将不确定的工程款转化为确定的债权。


2.收集“知情”证据:如果是挂靠,务必寻找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招投标接触过程)。


3.紧盯质量:确保验收合格文件签字盖章齐全,这是主张权利的“入场券”。


PART.06

给发包人的建议:

发包人可在诉讼中坚决主张合同相对性,要求法院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己方的直接诉请。


撰稿人:汪佳雨律师,专业功底扎实,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专精于复杂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注重法律与商业的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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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汪佳雨


排版:秦璐


审核: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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