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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人死,谅解获缓刑

2022/4/12

 

                   作者:高明  

  2020年1月12日,客车司机陈某沿哈尔滨市兆麟街转弯时,将横过街的李某撞倒致伤。陈某将李某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造成的悲剧每时每刻都在上演,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仅2021年一年,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到55950人。事故发生之后,终要面临法庭的审判,基于庞大案件数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也逐渐发展出其独有的特点。

本案的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被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讼,由我所律师任陈某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我们发现,虽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陈某是在履职过程中肇事,是过失犯罪。在犯罪后,陈某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符合法律上判处缓刑的规定。

即便如此,我们还须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法院才能判缓刑。

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获缓刑,必须以受害方的谅解为前提吗?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几乎已成为铁则。以黑龙江省为例,在威科先行网站以“交通肇事”“全部责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刑事裁判文书6352篇(判决作出日期为2014年至今),其中,有谅解情形并判缓的文书4714篇,占比74.2%;不谅解但判缓的文书330篇,占比5.1%,无谅解情形,也未判缓的文书812篇,占比12.7%。受害方谅解对判缓的影响,可见一斑。

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成为工作的重点和要点。此时,被害人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提出了天价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固守“人死为大”的观念,长期以来对司法实践已经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毕竟,受害者站在舆论道德的高地上。“谁闹谁有理”,不仅是对诚实友善的善良风俗的破坏,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的侵蚀。“大家都这么判,我不这样判,一旦出问题就不好办”。所谓,独善其身,大抵如此。

此时我们面临两个挑战,一是确定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数字,二是争取,除当事人单位赔偿外,我们的赔偿份额尽量小。首先,我们向被告人家属陈述了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重要意义,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洽谈赔偿金额,制定赔偿方案,最终确定了80万的数字。其次,被告人是在职务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雇佣单位金额保险公司需承担大部分赔偿,在作出大量的工作后,被告人的雇佣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73万元,被告人家属承担7万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这也不禁让人思考,被告人的量刑,尤其是对交通肇事犯罪这样的轻刑的被告人量刑,主要考虑的,应是罪刑是否相适应、是否有利于教育和引导,但此时盲目取决被害人的态度,这不仅背弃了这一理念,也无异于将裁量权交到了受害方手上,打破了法律的平衡。

开庭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观点,认定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存在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缓刑一年。

 

诚然,我们的工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但真正做到避免牢狱之灾,还需要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提高民众规则意识,遵守行业规范和交通规则,以求从根本上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